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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113907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某甲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下稱:保五總隊)警員,因其於 111 年 9 月勤餘酒駕肇事,致其 111 年年終考績受考列丙等,無法領取 111 年年終工作獎金,某甲不服保五總隊所為不核發其 111 年年終工作獎金之決定,主張「一百十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既非法律,亦無法律明確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侵害其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問: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法律性質為何?機關發給年終工作獎金行 為之法律性質為何?某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 一百十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7 點第 1 項第 1 款:「發給對 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發或減發年終工作獎金;同時有二款以上之情形者, 僅依款次在前之規定辦理: (一)年終考績(核、成)或另予考績(核、成)列丙等以下者,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YGG

(一)公務人員之俸給制度,在學說上有對待給付說(類似雇傭關係的薪資)、生活照顧說(特別權力關係)、身分品味說(薪資應符合地位高低)等。惟無論何種理論,以法律確定公務人員之俸給,確實有其必要,蓋公務人員俸給來自人民稅款,為國家重要事務之一,且以法律確定可避免行政權恣意濫權,此即為學說上所稱之俸給法定原則。

(二)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機關發給之行為,性質為何?
1、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為人事制度的一環,為鼓勵所屬之公務人員積極服務,提高行政效率,並經常保持工作熱忱,政府對於有特殊良好表現之公務人員,在通常的基本薪資之外,如再給予額外獎金,予以適時之實質獎勵,有鼓舞工作團隊士氣、激發工作潛能之功能,其中包括考績獎金、年終獎金等。
2、再查,依一百十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係按一年之中實際在職月數計算,故年終獎金並非行政機關額外認定作成,而是依照公務人員實際在職月數計算,為行政機關之事實行為;而機關發給之行為,係對公務人員之福利性獎勵,為給付行政措施之類型。

(三)某甲之主張有無理由?以下分析之。
1、甲說:毋庸法律保留。發給年終獎金之性質,為給付行政,也為保留行政機關人事管理上必要之彈性,按歷年來大法官解釋,給付行政為低密度審查之標的,僅有涉及公共利益或人民權益重大之事項,始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年終獎金為依照公務人員之貢獻或績效發給之福利性獎勵,為非經常性獎金,與俸給不同,在保留行政機關人事管理上必要之彈性之前提下,無須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2、乙說: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近年來實務對於公務人員之財產權事項、服公職之權利,審查上日趨嚴格,且公務人員獎金制度種類繁多,以法律或法律授權加以規範,有助於提升服公職權利之公平性。
3、管見認為,某甲之主張有理由,為提升公務人員服務之品質,以及提升行政效率,就公務人員獎金制度應有予以法律或法律授權規範之必要。且行政機關所為的給付行政措施,仍有一般法律原則之適用。查本件某甲為勤餘酒駕肇事,未影響年終獎金以年中實際在職月數之獎勵目的,用考列丙等考績來否定某甲年中實際在職服務之月數,不發給年終獎金,有違比例原則及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虞。

詳解 提供者:Teresa Wu
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之發給係屬給付性措施,又其發給注意事項係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報奉行政院核定,其發給合於現行規定(參考本局97年2月20日局給字第0970001377號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