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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行政法概要#110257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某機關派遣承辦人員自行送達應送達之行政文書,依該機關資料顯示, 應受送達人甲之應受送達處所 A 為其住居所,承辦人員到達 A 處後按 鈴,應門者為乙女,承辦人員表示送達行政文書給甲男之意,乙女表示 理解,惟她不知甲男是誰,此 A 處所住居者並無甲男,請問承辦人員應 如何送達?(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今年要上榜

(一)送達之意義及方法
所謂之送達,乃指以行政處分有關之文件,交付於當事人及其關係人,而使行政處分生效之事實行為。
送達之方法有四種,試分述如下:
 ⒈交付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
(1)直接送達:文書直接交付於應受送達人
(2)補充送達:如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管理員。
⒉留置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常理由拒絕受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受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⒊寄存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種方式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若係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記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⒋公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如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對有治外法權人而送達無效或須於外國送達....」等特殊原因,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承辦人員應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之
查本案,依該機關資料顯示,應受送達人甲之應受送達處所A為其住居所,承辦人員到達A處,其應門者乙女表示A處所住居者並無甲男,對此是否為公示送達原因中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亦即送達處所不明係指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全部不明,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者。如其中一項已明,或當事人之住居所並未遷移,僅因其出國考察現居於何處不明,或因通緝在逃,暫時匿避何處不明,尚不得謂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故本題事實僅依乙女表示此處無甲男,尚難該當公示送達原因,於送達處所(機關資料顯示)中無法以交付送達中之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方式行之,應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