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102258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某日,經營化工材料行之甲看見住在同社區之乙來買乳液,想起曾從某 八卦中聽聞乙是戀童癖患者。基於此認識,甲判斷乙買乳液是要去犯罪, 因此在約有五百名成員之社區 line 群組上發布訊息,表示: 「乙是戀童癖 患者,應被逐出社區。」一方面希望乙因羞愧自動搬離該社區,另一方 面希望社區內住戶攻擊乙,讓乙得到嚇阻。住在同社區之丙看到訊息後 不久,即在社區內毆打乙。事實上,乙為小兒科醫師,平日都在協助受 戀童癖患者侵害之兒童。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Roberto(已上岸)
  • 甲在500人群組散播「乙是戀童癖患者,應被逐出社區」的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10條加重誹謗罪及313條散播流言罪。
  1. 客觀上甲所散播、指摘、傳述有關乙的不實謠言之文字,依一般生活經驗,稱他人有戀童癖應足以詆毀個人之社會評價,已該當刑法第310條之加重誹謗罪構成要件,又甲係透過電子或網路設備散播此一流言,亦該當同法第313條散播流言罪;主觀上,甲有散播該不實謠言並抵損甲乙社會評價之意圖,甚至希望藉此將乙驅逐出社區,該當此二罪。
  2. 甲無阻卻違法事由,有罪責,成立本罪。
  • 甲傳遞不實訊息,導致同社區之丙毆打乙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間接正犯。
  1. 依題示,甲主觀上雖有希望住戶攻擊乙的意圖(故意),不過單就其所散播的資訊,並未表明盼社區住戶攻擊乙的內容。
  2. 且客觀上,乙所傳遞的不實訊息亦無支配他人行為之約束性。
  3. 甲不成立本罪。
  • 甲傳遞不實訊息,導致同社區之丙毆打乙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教唆犯。
  1. 同前述,客觀上乙所傳遞的不實訊息並無教唆他人為一定行為,僅於主觀上有此意圖。
  2. 故甲不成立本罪。
  • 競合

甲所犯係一行為侵害同數罪名者,應依刑法第55條之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詳解 提供者:bug餒 都不賣了卻個人設定顯示販賣
一、
成立加重誹謗罪310 2項
無一般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亦無311善意發表言論之特別阻卻違法事由
檢討310 3項真實惡意原則:甲雖非明知其陳述之事與事實為虛偽不實,然重大輕率未加以利用管道來查證(既然是醫生,那網路多少會有相關診所或其他的資訊,但甲擺爛不查,只用八卦就斷定一切。
具有違法性,具有罪責,成立本罪。
ㅤㅤ
二、
不成立教唆輕傷罪或煽惑他人犯罪
  1. 雖「逐出」社區有「攻擊」之意,但應解釋成客觀上甲不具有教唆原無犯意之他特定社區成員,產生輕傷罪之犯罪決意之教唆輕傷行為
  2. 500名特定社區成員,屬特定多數人,煽惑之對象,實務認為僅限於不特定人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甲在LINE群組指摘乙是戀童癖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10條加重誹謗罪
(一)、客觀上,甲係以文字散布乙為戀童癖一事,符合加重事由,而戀童癖一事當然會對乙之名譽造成影響;主觀上,甲具有散布於眾意圖且具有故意。
(二)、乙僅為普通之社區住戶,其私人言行狀況並非可受公評之事,不符合刑法第311條所稱之善意言論,且甲僅因八卦流言而相信,並未經合理查證,亦與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所稱之不罰事由未符,故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無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ㅤㅤ
二、甲在LINE群組指摘乙是戀童癖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之教唆犯
(一)、所稱教唆犯,乃是指行為人藉由言詞方式,使原為犯意之人產生其所教唆之罪的犯意,並付諸行動,且係針對「特定之人」勸其為「特定之罪名」,如為不特定人,為煽惑而非教唆。以此觀之,甲於於群組中發表乙為戀童癖之言論,係針對特定人而為,但其並無教唆該群組之人為特定之罪名,故不應成立教唆犯。退一步而言,縱認上述有教唆特定罪名之嫌,甲與實際打人的丙之間並無心理接觸及犯意聯絡,於此亦不成立教唆犯。
 
三、甲在LINE群組指摘乙是戀童癖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一)、主觀上,甲有傷害乙之故意;客觀上,甲對丙並沒有優越意思支配,似不應成立間接正犯。而在因果歸責層面,甲之LINE上言論與乙被毆打之結果具有條件因果,然依客觀歸責理論,甲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其風險應為甲所指摘之事,即乙名譽受損、乙遭逐出社區,然該風險以乙遭毆打之情況而實現,與常態關聯性有違,尚無法歸責於甲,故甲不成立本罪。
ㅤㅤ
ㅤㅤ
ㅤ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