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社會工作、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法制、農業行政:行政法#27042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某日大街上有一精神疾病者,不知何種原因受到激怒,遂持菜刀在街上揮舞,雖還 未傷人,然巡邏員警遇到後,即以強制力制伏並攜回警察分局留置室達數個小時, 待其家人到達分局後,才予以釋回,此種行為係即時強制之管束,試問管束之要件 為何?(5 分)而即時強制之意義、要件及特徵各為何?(10 分)針對即時強制之 行為有無行政救濟之途徑?(10 分)請詳述之。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anita huang
1.管束要件:(1)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安全(2)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安全(3)暴行或鬪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4)其他認為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預防危害者
2.即時強制:(1)意義:為阻止犯罪及危險發生,或避免其他急迫危險,而為之即時處置之必要(2)要件:對人管束,對物扣留使用處置等,對住宅及建物或其他處所進入,其他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3)特徵:即時,強制,且為阻止犯罪及危險發生,或避免其他急迫危險
3.即時強制行政救濟:義務人或利益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式,應遵守的程序,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提出聲明異議,
詳解 提供者:Zone-Ru Jhuang

國家對人民有行政執行權,系基於國家與人民義務下之「法規範義務所生」。國家之公權力若欠缺行政執行力,則如同虎之無牙,不足以發揮其應有功能,是以,行政執行毋寧是國家公權力藉完成公行政任務的一種擔保。此題涉及行政執行之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一)管述之要件 1.依行政執行法第2條之規定,行政執行其種類可分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不行為義務及即時強制。 2.依行政執行法第37條之規定,關於人之管束,以下列情形者為限: (1)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危險者。 (2)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3)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4)有必須救護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預防者 (二)即時強制之內涵 1.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之規定,所謂即時強制,係指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所為之處 置。 2.即時強制之要件 (1)須有法定職權 (2)須有緊急事態 (3)須有處置之必要 3.即時強制與其他行政執行所不同者,係不須先行告誡即可執行,因即時強制乃是為處理緊急情況所設,故不 須先行告誡之程序。 (三)即時強制之救濟 1.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規定,對行政執行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執行程序或其他傷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 行程序終結前向行政機關聲明異議。 2.又聲明異議後是否得再提起行政訴訟,則有不同看法,早期認為行政執行貴在迅速有效,故聲明異議後不得提 起行政訴訟。後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要旨認為,法律並無明文禁止人民於聲明異議 後未獲救濟即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之規定。故基於對人民權益之保障,應可提起行政爭訟。 3.而依行政執行法第41條之規定,若因行政機關之即時強制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之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 償,但可歸責於人民之事由者,不再此限。

詳解 提供者:grace
行政執行法第37條 1 救護 預防危險 2自殺 3預防傷害 4 其他 1 <24小時 2人身自由 3 行政執行法第37-1 行政執行法第41條 行政執行法第9條
詳解 提供者:Jamie Lo

(一)行政機關為維護公共利益,對於無違反行為義務之人,以強制執行方法所採取的緊急措施。(行政執行法第36條) 管束乃屬其一,按照行性質執行法第37條其要件如下: 1.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之身體,生命之危險者。 2.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3.暴行或鬥毆 4.其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預防者 又管束不能逾24小時。 (二)即時強制的補償 1.原因:針對未違反行為義務之人的手段,常使受執行人之生命 身體與財產受到特別犧牲。為平衡其受損之利益而做補償。 2.救濟條件 (1) 因即時強制之身命 身體 財產受損失者,且以不可歸責行為人為限。 (2) 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補以補償所受特別損失為限。 (3) 對補償條件不服者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4)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2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自損失發生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詳解 提供者:小玉
以行政執行法第37條規定
詳解 提供者:就是❤️耍薦
(一)依行政執行法(以下簡稱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依題旨該精神疾病者持菜刀在街上揮舞,即符合該條款之要件,依同條第2項第1款對於人之管束即屬之。 (二)依同法第37條規定管束之事由及限制,第1項規定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者。二、意圖自殺,非不能救護其生命者。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第2項規定前項之管束,不得逾24小時。 (三)救濟: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時,不在此限。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詳解 提供者:我愛阿摩,阿摩愛我2
為阻止犯罪危害,避免即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必要時,得採取必要措施避免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損害
詳解 提供者:b96103012
一、管束之要件為人民之生命、身體有遭受損傷,神智不清而有暴行之失控行為時,可
詳解 提供者:vinsonwang6688
不計分,如果有答案被按讚,1個讚可以獲得25枚Y幣
詳解 提供者:jdiwen
補充即時強制救濟:依行政執行法第41條:
1.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生命、身體、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2.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3.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4.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