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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行政法概要(重複)#1552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教師法所規定之申訴及再申訴與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及再申訴有何區別 ?(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默默
1. 申訴再申訴:所謂申訴係指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之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法向服務機關提起救濟之程序。至所謂再申訴,係指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對申訴之函覆者,得於復函到達之次日起三十天內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提起救濟之程序。惟公務人員對再申訴之決定書不服者,不得再提起救濟。
詳解 提供者:陳俊延
有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