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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行政法#61231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按建築師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甲直轄市政府工務局以 A 建築師有違反建築師法第 17 條:「建築師 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書件,應合於建築法及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得以正確估價, 按照施工。」規定之情事,將之移送甲直轄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審理,經甲直轄市建築師懲戒委 員會決議停業 6 個月,並依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3 條規定:「建築師懲 戒委員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名義行之。」,由甲直轄市政府 工務局將決議結果函送 A。A 不服該停業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機關為被告?請說明 之。(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Camila Lai
(一)甲直轄市工務局所為停業處分係行政處分,得依法行政爭訟: 1.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之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決定而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題示之工務局所為停業處分為依建築法規而為之不利處分,對A發生直接產生一定之法律效果。 2.依訴願法第一條之規定,人民對行政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者,得提起訴願。題示之A對甲工務局所為行政處分不服,而可依據上開訴願法之規定,提起撤銷訴願。其訴願管轄機關則依同法第4條為直轄市政府。 3.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之規定,人民對於違法之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經訴願而不服,或訴願提起後三個月內不為決定,向行政法院提出撤銷訴訟。 (二)A就應以何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端視其訴願是否有結果,始得決定被告機關: 1.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題示A依訴願法向甲直轄市工務局之訴願管轄機關直轄市政府提出訴願,若認為其訴願無理由予以駁回處分,則A以直轄市政府工務局為被告,提出行政訴訟。 2.以撤銷或變更機關為被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以撤銷或變更機關為被告。題示A依訴願法向直轄市政府提出訴願後,若認為訴願有理由而予以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則A對其撤銷或變更之決定不服,以直轄市政府為被告提出行政訴訟。
詳解 提供者:candicec.
為甲直轄市之行政處分。 認違法不當,依訴願法第四條對其上級(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在處分書送達之30日內為之。 所以A建築師應經甲直轄市工務局向其上級,也就是甲直轄市提起訴願。 若不滿訴願決定,得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訴訟。而被告機關為原處分機關,也就是甲直轄市工務局。
詳解 提供者:Xing0112
以甲直轄市政府工務局為被告,向甲直轄市政府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
詳解 提供者:Calvin Hsu
(一) 雙階段行政處分以行政處分機關為被告。 (二) A應先提起撤銷訴願撤銷訴訟。如造成營業損失得併求國賠。
詳解 提供者:Peter Chung
顯名主義,甲直轄市政府工務局為被告
詳解 提供者:Anita
一、行政處分之特性 行政處分可分為特定處分以及一般處分。特定處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面行政行為。也就是說,行政處分中的特定處分必須包含以下重點: (1)機關性:由行政機關所做成,以確保處分乃由合法組織之機關所為目標。 (2)高權性:行政處分為公權力措施,意即決定所有行政處分均為公權力行政而非私經濟行政。 (3)個別性:須為公法上具體事件。因行政處分乃針對個別具體事件所為,而不生一般普遍抽象效力。 (4)外部性:對機關外生法律效力。意即處分所生法律效力乃對機關外部之人或事物生拘束力。 (5)直接性:對客體直接生效。也就是處分一旦作成而生效,即可直接生拘束力,不須另經其他程序。 (6)單方性:單方之行政行為。處分通常不因相對人配合與否而影響其效力。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規定,行政處分中的一般處分可分為以下兩種: (1)對人之一般處分 (2)對物之一般處分:這邊的物指的是公物,也就是供公眾使用之財產。 本題甲直轄市政府工務局乃一行政機關,其對A作成之停業處分具有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要素,故此一處分為特定處分。 二、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及對象 (1)提起訴願:根據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2)訴願之管轄:根據訴願法第4條第4款規定,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3)因此在本題中,作成行政處分為甲直轄市政府工務局,因此A應向甲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詳解 提供者:全力衝刺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2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問題: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以甲建築師有違反建築師法第17條規定之情事,將之移送高雄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處理,經高雄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業6個月,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將決議結果函送甲,甲不服該停業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機關為被告?

決      議:

建築師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之「地方主管機關條款」係我國立法上以最高行政機關代替行政主體之習慣,故其規範意義應解為「直轄市」與「縣(市)」公法人本身,僅在表明相關地方自治團體有其管轄權限,而不應認其係限定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故無論是自治事項的確認或委辦事項的規定,其均屬「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從而取得團體權限之地方自治團體,得基於自主組織權,決定其內部執行機關。高雄市既依上開規定取得建築師懲戒之團體權限,並依該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將此權限劃歸所屬工務局辦理,則甲不服該停業處分,自應以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為被告。

詳解 提供者:BUF
A建築師遭受到停業處分,為行政處分,因此若A不服該停業處分,按照行政訴訟法,應向原主管機關提起行政訴訟。由於A事件發生地的管轄機關為直轄市政府,被告應為直轄市政府。
詳解 提供者:Matt
多階段行政處分
詳解 提供者:yoku
1.前言: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意思 2.大概說明問答題...再將訴願法及訴訟法意思帶進去~用訴願法第4條~ 訴訟法意思被告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工務局~若不服,20天內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