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吊業者在交通警察指揮下,拖吊違停車輛,應屬行政助手,以下就委託行使公權力與行政助手分別比較說明:
一、委託行使公權力
係指行政機關因業務需要,將權限一部分委託於私人。例如:私立大學頒發畢業證書。
二、行政助手
係指在行政機關指示下,協助行政機關處理行政事務,性質上為機關輔助人力。例如:義勇警察、義勇消防員。
三、兩者區別
(一)是否具獨立地位
委託行使公權力可以依照自己意思表示作成決定;行政助手須在行政機關指示下進行協助,無自己意思表示。
(二)是否為公務員
委託行使公權力視為公務員;行政助手並不視為公務員
四、救濟方式
委託行使公權力訴願對象應以原委託對象為訴願機關;行政助手訴願對象應為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綜上所述,拖吊違停業者不具獨立地位、非公務員且並無權限移轉之事,所以應屬行政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