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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交通事業公路升資考試_士級晉佐級_人事管理、事務管理:行政法大意#49457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5 項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請問: 此項規定中之「法規」,其意義與種類為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張榮脩
土地管轄:以土地區域範圍做為標準,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轄權。 審級管轄 (職務管轄):依照各級法院各自掌理之審判職務的不同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轄權。 事務管轄:法院取得管轄權之標準乃是依照該訴訟之性質(訟爭金額之多寡、案件的嚴重程度...)而決定。 依管轄之強制性所為之分類[編輯]
詳解 提供者:張家樂
行政程序法第11條係規定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條文,主要有兩種內涵: 1.管轄法定原則:係指行政機關依據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行政法令規定,而有所掌理特定行事務的權力,亦是對於行政機關本身任務範圍內的行政事項,有必要予以處理的職責,而此掌理特定事務的權力、職責,即稱為管轄權,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不得以行政規責或職權命令等未受法律授權之命令定之,此乃管轄法定原則。 2.管轄恆定原則:指行政機關的管轄範圍,必須以法律規定為準,不得任意變更或設定,亦不可由行政程序當事人以協議方式加以變更或設定,此乃國家統治權的具體化,因此必須賦予法律上之責任,不可恣意行之。 3.結論:綜上所述,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5項規定中所指之「法規」,係指受法律、或經法律授權而訂定之法規命令。
詳解 提供者:annaspirit86
依照法務部99年,法律字第09-8005-0990號函,其法規依據包括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並對於該委任委托事項具體明確規定,不一概括規定,及不得全部委任、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