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說採客觀危險說,如採此說,因客觀上手槍射程不足,無法造成乙被射殺之結果,故不能未遂。
實務目前多採具體危險說,雖手槍射程不足,屬於手段不能,但依照一般第三人立場無法看出此事,甲持槍狂轟之行為可具體使人感受到危險性,又甲主觀上具有殺人故意,惟因射程限制而未達既遂,論以殺人未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