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得否依契約向甲請求給付500萬元?
1. 系爭契約是否有效?
(1)民法72:法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本題是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2)依實務見解;該契約有效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2505號判決: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68年5月20日訂立和解書,上訴人允予賠償被上訴人精神損害金25萬元之事實,業據提出和解書原本以為立證方法,上訴人對於和解書之真正,並不爭執。上訴人雖辯稱該和解書系以背於公序良俗之犯罪行為為契約標的,依法無效之云云。然通觀和解書之記載,兩造系以斷絕不正常關係而訂立之和解書,而非以相姦行為作為契約標的,系以金錢之之父,維持不正常關係,始屬違背公序良俗。然本件為斷絕不正常關係,約定給付金錢,即無違背公序良俗之可言。
2. 甲得否撤銷該贈與?
(1)民法408: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2)本題中,甲願意與乙終止同居關係,表示贈與乙新台幣五百萬元供其生活之用,並經公證。依前述規定,由於該契約經公證,故甲不得撤銷贈與契約。
(二)結論:乙得依契約請求甲給付500萬元
(一)乙得向甲請求給付500萬元,說明如下:
1. §72
2. 依題所示,甲、乙之贈與契約係以斷絕不正常男女關係為內容,並無違反公序良俗,故為有效。
(二)甲、乙間的贈與契約經公贈,故甲不得撤銷。
1. §408
2. 本題中,甲願意與乙終止同居關係,表示贈與乙新台幣五百萬元供其生活之用,並經公證。依前述規定,由於該契約經公證,故甲不得撤銷贈與契約。
3. 結論:乙得依契約請求甲給付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