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對外宣稱」自己是歐洲某大學的東方醫學博士,其「對外宣稱」通常係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致其中罹患癌症之病患乙誤信為真,花費巨額費用,甲可能構成「加重詐欺取財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客觀上,甲有傳遞不實資訊(詐術),包含有告知義務卻不告知事實。乙誤信不實資訊而做了不當財產處分,兩者間(取得財產和損失財產)具有因果關係。主觀上,甲有不法意圖,意圖透過施詐,來謀取乙財物;甲亦具有心態故意,認識自己施詐會造成他人財產損害,仍蓄意為之。
2、違法性及有責性
查本案,甲無阻卻違法及寬恕罪責之事由,應負刑責,洵無疑義。
3、結論
甲構成刑法第339-4條第1項第3款情形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二)甲的詐術致乙陷入錯誤,乙深信「僅吃產品」就能排毒致癌,不必化療,結果延誤醫治而死亡。甲應有預見之可能性,可能構成「間接故意」之「故意殺人罪」。
1、構成要件該當先
(1)化療的後遺症會讓病人更痛苦,甚至有的時候會使病人感到恐慌和絕望。所以只要又人提出別的療法,很多病人幾乎都會轉向民間療法。於本案中,甲認識自己的行為係不法,利用此等心理作用,對外施以詐術致不特定人之病患乙陷於錯誤,放棄正規治療。
(2)事實上,甲的風險認知已明顯超越被害人。換言之,此時的被害人本身之身心理狀況並不理想,其認知能力不充分、不安全,而甲卻具備優勢認知的情況。亦即甲知道其無法醫治罹患癌症的乙,但仍透過扭曲或傳遞不實資訊,讓乙誤信只要聽信甲之囑咐即能康復身體,其行為背後之目的雖在於得他人之錢財,至於延誤就醫而致死亡之情況,甲是有預見之可能性的。預見其發生,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消極\間接故意。
3、違法性及有責性
查本案,甲無阻卻違法及寬恕罪責之事由,應負刑責,洵無疑義。
4、結論
綜上,甲得構成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故意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