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義務衝突
1.義務衝突係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特殊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2.義務衝突,指當保證人同時存在數個作為義務,其僅能履行其中一個作為義務,此時應區分法益位階是否相等以決定得否阻卻違法。如消防隊員救火時,發現大量易燃物恐生大爆炸,因而先控制火勢再救人,結果工廠主人喪命。法益位階相等的義務衝突,如船難發生,10名乘客落海,船長僅能救助其中6人,其餘4人溺斃。
(二)法益衝突
1.法益衝突,指當行為人係為保全某法益而犧牲他法益時,該等法益間及出現衝突,此時應依利益衡量原則,視法益位階高低來決定是否阻卻違法,若保全法益位階高於犧牲法益,可阻卻違法;相對地,若保全法益位階等於或低於犧牲法益,僅可能依期待可能性理論減輕罪責。
2.如乙之犬朝甲奔來,甲為避免被咬傷,隨手拿丙之傘打狗。甲犧牲乙之財產法益保護自己生命或身體法益,此時因保全法益位階大於犧牲法益,甲應可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三)義務衝突與法益衝突區分
1.兩者雖皆為是否得阻卻違法事由類型,然義務衝突限於不純正不作為犯中作為與作為義務的衝突情形,而法益衝突則不限於此類型,若是作為義務與不作為義務的衝突,則屬法益衝突,而非義務衝突。
2.如母甲帶兒乙丙游泳,二人同時溺水,甲僅救出乙,丙因此溺斃,此為甲之作為與作為義務衝突;又如醫師甲對昏迷病人就作為處理,但另有不得侵害病人醫療自決權的不作為義務,此為法益衝突,應依緊急避難處理
義務衝突與法益衝突之區分: 1.義務衝突與法益衝突雖皆為是否得阻卻違法事由的類型,然義務衝突限於不純正不作為犯中「作為與作為 義務」的衝突情形,而法益衝突則不限於此類型,若是作為義務與不作為義務的衝突,則屬於法益衝突, 而非義務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