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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5年 - 9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制、農業行政、法律政風、財經政風:行政法#5253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地方政府得否於自治法規中規定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若可,其與憲法第23條所揭 示之法律保留原則是否相符?請附具理由申論之。(25分) 參考法條: 憲法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edwardchu
1. 地方政府得於自治法規中規定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2. 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3. 因此,地方政府在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前提下,得以自治條例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
詳解 提供者:bowtibetan
柯p:列sop
詳解 提供者:Tz
地方制度法第26條 Ⅰ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Ⅱ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Ⅲ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Ⅳ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