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人員應於處理公務時,應秉持依法行政的精神。行政行為應受到法律的規範和司法的審查。 (一)行政裁量 1.定義 在行政法規中,立法者授權行政機關,得斟酌行政目的與個別具體狀況,決定法律效果是否發生,或如何發生。 2.行法院於具體個案對裁量的審查範圍 法院僅得為合法性審查,不得為合目的性審查。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上法院僅得審查行政裁量是否違法,不得審查其妥當性。 (二)裁量瑕疵與裁量收縮 1.裁量瑕疵 當裁量構成裁量瑕疵,被評為違法時,法院即得審查。裁量瑕疵分為三類: (1)裁量逾越 行政機關的裁量結果逾越法律授權範圍。 (2)裁量濫用 行政裁量違反法律授權目的,參雜不相關考量或為反一般法律原則。 (3)裁量怠惰 行政機關因故意或過失怠於行使裁量權。 2.裁量收縮 法律原賦與行政機關裁量權,但因特殊事實關係,使行政機關已無裁量權,而負有特定作為義務。此時行政機關不作為即為違法,法院得加以審查。 (三)裁量收縮要件 1.危險急迫 2.被害法益重大 3.公務員舊損害發生有預見可能性 4.損害結果有迴避可能性 5.規制權限發動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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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裁量收縮, 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裁量的範圍內, 在具體個案上,因特殊的事實關係, 只有做成某一決定才會被認為是無裁量瑕疵的決定, 此時的行政裁量權已萎縮至零。
判斷要件:
1.就算法條上有{得為之}的規定,行政機關應就具體個案涉及的法益(生命、身體、財產)判斷,若其危害升高,行政機關的裁量就會限縮,甚至萎縮至零。
2.行政機關通常負有結果除去義務
3.在多面的法律請求關係上,發生結果除去請求權
3.受行政慣例之拘束
4.個人重要法益直接遭受侵害
5.沒有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餘地,如同羈束處分
裁量權因特殊事實關係,導致行政機關裁量範圍縮小,以下就學理,司法實務見解說明其要件如下:
(一)何謂「裁量收縮」:
1.裁量收縮,係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裁量範圍,在具體個案上,因為特殊事實關係,被限縮到只能做成某一決定才會被認為是無裁量瑕疵的決定,此時行政裁量權收縮至零。
2.當裁量收縮至零,行政機關僅能採取特定措施外,別無其他選擇,行政機關應做成唯一之行為(行政機關有義務選擇該唯一無錯誤決定)。於裁量收縮時,如行政機關超越收縮範圍(沒有做該特定行為),則構成裁量瑕疵。
3.導致裁量收縮的原因:
(1)相關法律規範目的及憲法所保障之法益,應斟酌期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憲法上原則
(2)「裁量收縮理論」:德國學者Walter Jellinek認為,比例原則乃行政裁量的上限,係干預行為之終極界線,而裁量收縮理論,則屬下限。當裁量收縮至零時,行政機關即有採取作為之義務,而非行政機關有其裁量權之決定不作為。
(二)裁量收縮時,行政機關所應判斷之要件:
1.裁量收縮,並非純粹裁量問題,就法條結構有「得為」的規定,行政機關應就具體個案及涉及重要法益判斷。
2.通常發生如,行政機關負有結果除去義務、多面法律關係(如建築之鄰人)、個人重要法律(生命身體財產)等
3.實務見解: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屬授權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而行使公權力有明確規定,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J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