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15號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
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國防部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國力規劃字第○九八○○三七四六號令頒「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下稱系爭簡章)係就有關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之招生考選(下稱系爭考選)事項所訂定,並對外發布之一般性法規範,屬前開規定所稱之命令,得為本院違憲審查之客體,合先敘明。
國防部國軍志願意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下稱簡章)之法律性質為法規命令
1. 行政程序法§150I,法規命令係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做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2. 同前條第2項,法規命令應明列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其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
3. 系爭簡章乃依兵役法第11條第1項、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5條訂定
4. 系爭簡章就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之招生考選事項,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抽象規範。合其性質應為法規命令。
一、系爭簡章應屬法規命令,理由如下
1 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系由國防部為招考機關,該軍官、士官班非屬教育部轄下之大專校院,核與大學自治無關,不應援用釋字626號解釋意旨,合先敘明。
2 按行政程序法159條規定,所謂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士就一般事項所做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3 按兵役法規定,預備軍官、士官之選訓服役事項,係由兵役法授權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訂定,其原因在預備軍官、士官之選訓,與國軍戰力需求息息相關,應由用人單位就其實際需求規劃招生事宜,以符戰力規劃所需。而系爭簡章系經兵役法授權,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所訂立之,對有意報告預備軍官或士官班之考生,就報考資格發生規範性法律效果,應認該簡章在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所謂之法規命令。
4 國防部依照該簡章對於報名者所為之審查結果屬於基於法規命令所為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相對人如有不服,應依訴願法規定,向做成行政處分之機關提起訴願;如對訴願結果有所不符,則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如對行政訴訟結果如有不服,尚可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違背憲法,不當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理由,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依釋字715理由書: 國防部簡章為"法規命令"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15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國防部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國力規劃字第0九八00三七四六號令頒「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下稱系爭簡章)係就有關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之招生考選(下稱系爭考選)事項所訂定,並對外發布之一般性法規範,屬前開規定所稱之命令,得為本院違憲審查之客體,合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