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國民年金的主管機關和辦理機關分別為何?
答: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
辦理機關 =>勞保局
(https://www.bli.gov.tw/0017057.html)
舊題應該新解。2013年,衛福部就已經掛牌上路了,2013年之後的解答怎麼還會抄用補習班給的那套擬答...怎麼還會出現"內政部"這種......
國民年金法(下稱年金)第 3 條前段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同法第4條:「國民年金保險之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是為法定行政委託。將原屬衛生福利部管轄之國民年金業務,委託由勞動部所屬之勞工保險局辦理。
被保險人對保險人所為之核定案件發生爭議事項時,應先向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申請審議:對於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國民年金法第5條2項),審議係訴願之先行程序。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訴願法第4條(第6款)之規定,不服中央各部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向各部提起訴願(訴願法第7條)。
A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經勞工保險局以不符申請要件駁回,A不符,申請審議亦遭駁回後,A應向法定行政委託機關即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