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由下級機關辦理稱為委任,依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行程法)第15條其法定要件如下: 1.需有上下隸屬關係存在。 2.屬上級機關法定權限範圍內事項。 3.需將委任事項及法定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二)交由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稱為委託,其法定要件如下: 1.需有無隸屬關係存在的機關之間。 2.屬於原委託機關法定權限範圍內之事項。 3.需將委任事項及法定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三)交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稱為委辦: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四)私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行程法第16條第1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要件: 1.需行政機關對人民或私人團體為之。 2.需將公權力委託於私人。 3.受託之人民或私人團體需以自己名義獨立完成。 4.需有法規依據,踐行一定程序。 5.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