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開車撞死遊民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致死罪:
1.構成要件層次
客觀上
依條件關係理論,甲開車之行為與乙死亡之結果,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關係,具有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層次,甲開車衝向人行道之行為,以為製造不容許風險,風險是否具體實現? 依一般情形均可以認為人行道通常會有人在行走,而開車衝向人行道而撞死人之結果,具有常態關聯性,非反常因果關係,該結果也在構成要件效力內,甲具有客觀歸責。甲客觀構成要件成立。
2.違法性層次
甲能否主張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
客觀上
甲因右半身突然麻痺,右腳緊踩油門而產生暴衝情形,具有緊急情狀。
甲避難手段是否符合適當性、必要性與衡平性。甲將方向盤打向右邊人行道上,避免大規模之人員死亡,具有效性,衝向人行道也為了避免更多危害,難有其他迴避可能手段,其也屬於最小侵害性。
法益衡量上,甲閃避大量人群,而僅傷害乙一人,看似符合衡平性,但學者認為基於「生命法益絕對保護原則」,生命都是等值的,無從比較。
因此甲在違法層次法,不符合阻卻違法事由。
3.罪責
甲可依避難過當減輕或免除其刑。
主觀上,甲無任何前兆突然右半身麻痺,難以期待可以保持清晰的判斷注意力,警覺當時人行道是否乙蹲坐在上面,因此甲可以依刑法第24條但書之避難過當,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