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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104719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同一公司員工之甲和乙為追求女同事而鬧翻,甲乃意圖毒殺乙,某日買 飲料並將毒藥混入其中,託請不知情之丙將飲料拿給乙喝,丙拿飲料放 到乙的座位上,未料乙的好朋友丁恰巧來找乙,將該飲料喝下,隨即腹 痛,甲發現丁誤喝,立即將丁送醫,經急救後丁恢復健康。問:甲應負 何刑責?(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柯凱章 111年一般警監所雙榜

10F,甲非誤認丁為乙,乃是放飲料在乙的位子上,丁卻過來喝掉,應屬打擊錯誤,而非客體錯誤

詳解 提供者:柯凱章 111年一般警監所雙榜

5F,甲對丁之行為屬過失,故不論丁死亡與否,甲對丁僅可能造成過失殺人或過失傷害,已脫離中止犯討論的範疇,故不應討論是否適用中止未遂

詳解 提供者:W
(一)甲買飲料後並將毒藥混入其中,欲殺害乙,若摻入之毒藥的毒性及劑量是足以致人於死的,甲對丁可能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之中止犯:
1、⾏爲⼈甲「最⼤的主觀不法總量 」就是致乙死亡 ,對於丁而言甲主觀上並無殺害故意。甲託情不知情的丙將飲料拿給乙喝後,此時該毒藥脫離甲的實力支配,依一般社會通常之概念,可期待甲合理預見乙會分享飲料或被他人喝下之可能性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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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毒藥脫離甲的實力支配後,消極的放任風險實現,具有擇一故意之可能。⾏為⼈認知其⾏為,對於不同法益均可能造成侵害。換言之,甲是能知道下毒的那杯飲料可能導致⼄或他人死亡 。是以,根據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係為對不特定人的間接故意(未必故意、漠然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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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發現丁誤喝,立即將丁送醫,經急救後丁恢復健康。依據自主/他律(autonomy / heteronomy)區分的判斷標準,甲成立中止犯,理由如下:
(1)客觀上,甲因而防止其結果之發生(既了未遂之中止),中止犯始足當之。主觀上,甲係出於自主性動機,而非係受到他律或外在事物干擾以致放棄犯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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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此說之標準僅在於檢視是否出於自主決定,至於其動機是否純正,則非所問。以德國聯邦法院判決意見為例,不論是行為人中止的原因是出於良心不安、悔悟、羞恥心、同情被害人、心靈上受到的震驚或是擔心將來可能的刑罰,皆可認為係己意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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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無阻卻違法及寬恕罪責之事由,應負刑責,洵無疑義。
5、甲構成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故意殺人未遂罪」之「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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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甲所摻入的毒藥之毒性或劑量不足致死,甲下毒之行為,可能構成殺人未遂罪。
1、查本案,甲基於殺人故意而著手犯罪實行,但因為本身所選擇的毒藥或置入的劑量不足發生犯罪結果(手段、方法錯誤),可能有「不能未遂」之疑問。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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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見認為「危險乃是一種被判斷的狀態」,依據「新客觀危險性理論」或稱「具體危險說」,有無侵害法益之危險,應綜合行為時客觀上通常一般人所認識及行為人主觀上特別認識之事實為基礎。再本諸客觀上一般人依其知識、經驗及觀念所公認之因果法則而為判斷,既非單純以行為人主觀上所認知或以客觀上真正存在之事實情狀為基礎,更非依循行為人主觀上所想像之因果法則判斷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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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中,若甲所摻入的毒藥之毒性或劑量不足致死時,因下毒本身就具有某程度的危險性,足使一般人均認喝下後可能一命嗚呼,即有侵害法益之危險,其係因一時、偶然之原因,致未對法益造成侵害,謂障礙未遂,非不能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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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無阻卻違法及寬恕罪責之事由,應負刑責,洵無疑義。
5、是以,甲構成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故意殺人未遂罪」。

(三)甲欲毒殺乙,惟實行犯罪階段時,丁誤喝該毒藥,甲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
1、主觀上,甲未具傷害丁之故意。客觀上,犯案過程中係恰好碰到丁來找乙,丁將飲料喝下並非甲本意。此為學理上的等價客體打擊錯誤,因為實行行為失誤,導致結果發生於行為人所想像的客體以外的其他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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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數通說及實務見解採所謂之「具體符合說」,按行為人對所採犯罪方法或手段引起之結果,與其所預見之客體有誤,並非其本意時,其錯誤應阻卻行為人對該誤擊客體之故意。是以,甲對丁應阻卻構成要件「故意」的效果,可討論過失;則甲對乙應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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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本應當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論過失。
4、甲無阻卻違法及寬恕罪責之事由,應負刑責,洵無疑義。
5、甲構成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

(四)競合
甲對丁的一行為得構成過失傷害罪、故意殺人未遂罪之中止犯,將兩罪吸收論以後者;對乙的部分亦構成殺人未遂罪;一行為侵害兩個人同一法益,透過想像競合最後論一殺人未遂罪。
詳解 提供者:bug餒 都不賣了卻個人設定顯示販賣
對乙:殺人未遂
對丁:間接正犯、被利用人的客體錯誤視為打擊錯誤,過失傷害。
 
丁的部分可以寫很多種說法(個化理論、客體錯誤
個人覺得寫成間接故意應該也可以(放任),然後就可以寫中止犯,但非己意的部分。
 
一堆人寫過失+中止未遂是怎麼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