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獎金發給之決定屬行政處分:
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對於檢舉人發給檢舉獎金之決定,或拒絕發給之決定,乃屬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單方發生法律效果之決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之規定,乃屬行政處分。
該檢舉函覆乃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檢舉人不得請求救濟:
人民向主管機關檢舉他人有違法行為,應加以處罰,主管機關函覆被檢舉人並無違法行為,該函覆是否為行政處分?檢舉人得否救濟?應視被檢舉違反之法令,是否賦與檢舉人向國家請求處罰被檢舉人之權利,或該法令所保護之法益是否及於檢舉人之私益即檢舉人因該法令規定有法律上利益而定。
實務上,主管機關為獎勵人民檢舉他人違規行為,訂有發給檢舉獎金辦法, 檢舉人能否依該檢舉獎金辦法獲得獎金,並非在檢舉違反之法令之保護範圍之內。換言之,如檢舉人 檢舉他人違反之法令,並未賦與檢舉人向國家請求處罰被檢舉人之權利 ,且該法令賦與主管機關處罰被檢舉人之職權, 係在維護公益 , 檢舉人之私益不在其保護範圍 , 檢舉人之檢舉僅是促使主管機關發動職權,主管機關之函覆 ,係將檢舉調查結果函知檢舉人,未對檢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影響, 不生法律效果 ,該項檢舉非屬依法申請之案件。主管機關檢舉事項不成立之函覆,僅屬 事實通知 ,並非行政處分,檢舉人不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裁字第 1991 號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