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前述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
公務人員對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有服從義務,但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無服從義務。
接受命令之公務員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
該主管長官如認為其命令並未違法,公務人員得請求以書面為之,該主管拒絕時,視同撤銷命令。
該長官以書面下達之命令,由此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
不合法 應向長官陳述意見 不需服從不合法的命令 叫你去殺人 不用去 如果服從殺了人 要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