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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行政法概要#11386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公務員執行職務違法或違反內部行政紀律,依相關法令規定須受一定之處 罰,此乃公務員之行政責任。其中有所謂「免除職務處分」與「免職處分」, 請就此兩種處分之法律依據、處分機關、處分之法律效果暨不服處分之救濟途徑,分別加以論述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CUC
一、公務員執行職務違法或違反內部行政紀律,依相關法令規定須受一定之處 罰,此乃公務員之行政責任。其中有所謂「免除職務處分」與「免職處分」, 請就此兩種處分之法律依據、處分機關、處分之法律效果暨不服處分之救濟途徑,分別加以論述之
 
一、關於免除職務處分與免職處分之區別,以下茲就法律依據、處分機關、法律效果及救濟方式,分述說明之:
(一)法律依據
          1.免除職務:係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之規定,對於違法失職或有損害政府信譽之行為所謂之懲戒措施。
          2.免職: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依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專案考績一次記兩大過,及年終考績考列丁等免職之處分。
(二)處分機關
          1.免除職務:由司法院懲戒法院為之。
          2.免職:則係又公務員所屬的服務機關,及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為之。
(三)法律效果
          1.免除職務:查公務員懲戒法第11條,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免除職務的法律效果係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2.免職:免職之法律效果係免其現職,嗣後倘該員有找到新職缺,得隨時再任。
(四)不服處分之救濟途徑
          1.免除職務:免除職務係由司法院懲戒法院所為之司法判決,其救濟為上訴,並得上訴至二審。
          2.免職:由服務機關、上級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其涉及服公職權利重大,如對該行政處分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之規定提起複審。之後如不服複審的結果,得繼續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每天努力練習題目,請大家多指教,感恩)
詳解 提供者:江小瑜
(一)免除職務處分與免職處分之差別
1.法律依據
(1)免除職務處分係司法機關依據懲戒法所為,對公務員違法失職或損害信譽而執行懲戒之行政處分。
(2)免職係公務人員所服務機關依據受評人之平時紀錄,參酌工作能力及態度操守等,所為之考績評定,一次記兩大過及年終考績評定丁等免職之效果措施。
 
2.處分機關
(1)免除職務由司法院懲戒委員會為之。
(2)免職則由公務所服務機關評定考績,上級機關審核,經保訓會核定,服務機關通知受評人所為。
 
3.處分之法律效果
(1)免除職務係司法院懲戒委員會為之行政處分,免除職務後,不得再任公務人員。
(2)免職係所服務機關為之行政處分,免其現職後,若有其他公職崗位機會,自得再任。
 
4.不服處分之救濟
(1)不服免除職務之處分,因該免除職務處分已是司法院之判決,不服懲戒法庭第一審最終之判決,應上訴懲戒法庭第二審。
(2)不服免職之處分,免職係為公務人員所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規定應提起復審,不服復審則再續行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