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執行職務違法或違反內部行政紀律,依相關法令規定須受一定之處 罰,此乃公務員之行政責任。其中有所謂「免除職務處分」與「免職處分」, 請就此兩種處分之法律依據、處分機關、處分之法律效果暨不服處分之救濟途徑,分別加以論述之
一、關於免除職務處分與免職處分之區別,以下茲就法律依據、處分機關、法律效果及救濟方式,分述說明之:
(一)法律依據
1.免除職務:係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之規定,對於違法失職或有損害政府信譽之行為所謂之懲戒措施。
2.免職: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依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專案考績一次記兩大過,及年終考績考列丁等免職之處分。
(二)處分機關
1.免除職務:由司法院懲戒法院為之。
2.免職:則係又公務員所屬的服務機關,及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為之。
(三)法律效果
1.免除職務:查公務員懲戒法第11條,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免除職務的法律效果係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2.免職:免職之法律效果係免其現職,嗣後倘該員有找到新職缺,得隨時再任。
(四)不服處分之救濟途徑
1.免除職務:免除職務係由司法院懲戒法院所為之司法判決,其救濟為上訴,並得上訴至二審。
2.免職:由服務機關、上級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其涉及服公職權利重大,如對該行政處分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之規定提起複審。之後如不服複審的結果,得繼續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每天努力練習題目,請大家多指教,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