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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一般警察、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一般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社會工作、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行政法#114940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內政部就某警察特考三等考試錄取人員請求安排至警察大學接受訓練之請求,先函覆其除經免除教育訓練人員外,均在警察專科學校接受訓練等語。後來,內政部又另就該警察特考錄取人員申請之同一事件,重新審查,並再函文載明「查台端業已完成警察特考錄取人員訓練,其受訓權已獲滿足,自毋需再接受訓練。」等語。試問前、後函文的內容法律性質為何?並申論其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來互相打氣RRRRRRR(112高考三上榜)
解釋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6 日
解釋文: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未明確規定考試訓練機構,致實 務上內政部警政署得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筆試錄取 之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之人員,一律安排至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受考試錄 取人員訓練,以完足該考試程序,使 100 年之前上開考試及格之未具警 察教育體系學歷人員無從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 ,致其等應考試服公職權遭受系統性之不利差別待遇,就此範圍內,與憲 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聲請人一主張 91 至 93 年之各該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訓練計畫有違憲疑義。聲請人二主張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4 條 、考試院秘書長 98 年 12 月 7 日考壹組一字第 0980009689 號函及警 察官職務等階表,亦均有違憲疑義。查上開訓練計畫係針對前揭考試筆試 錄取之特定人所為之行政處分,上開函並非法令,均非屬得向本院聲請解 釋之客體。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4 條,未經確定終局判決二適用,自亦 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之區分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第一項之新證據,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行政機關認前條之申請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認申請為無理由或雖有重新開始程序之原因,如認為原處分為正當者,應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