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就某警察特考三等考試錄取人員請求安排至警察大學接受訓練之請求,先函覆其除經免除教育訓練人員外,均在警察專科學校接受訓練等語。後來,內政部又另就該警察特考錄取人員申請之同一事件,重新審查,並再函文載明「查台端業已完成警察特考錄取人員訓練,其受訓權已獲滿足,自毋需再接受訓練。」等語。試問前、後函文的內容法律性質為何?並申論其理由。
有個基本前提,就是當事人是因為考試錄取,依法享有受訓練的請求。因此這個請求應該是屬於課與義務訴訟,希望內政部做成可以安排當事人進去大學受訓的處分。
第一個函覆:我認為只是觀念通知,且也沒有實際做成當事人想要的處分,頂多是說明而已。
第二個函覆:我認為是行政處分中的確認處分(類似兵役體檢),而使當事人免除訓練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