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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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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61224
科目:民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61224
科目:
民法
年份:
106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債權人甲銀行將其對債務人乙之新臺幣 1000 萬元債權出賣予丙,並為讓與後,復將 該債權出賣予第三人丁,並讓與之。試問:該甲、丁之間第二次債權讓與之效力如 何?(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趙宏益
假設甲出賣乙所有之A車予第三人丙,其買賣契約即債權契約仍有效,因買賣契約係負擔行為〈債權行為〉,不以出賣人為所有權人或有處分權為必要,出售他人之物的買賣契約仍屬有效。但就物權行為〈處分行為〉而言,因直接涉及所有權的變動,須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生效要件,就A車言,甲為「無權處分」,其物權效力在得到所有人乙的承認前,其法律效力是「效力未定」,如乙不承認,則物權行為確定不生效力。但為維護交易安全,如果丙是基於善意-不知情,不知甲無處分權,信賴甲具有處分權能,則第三人丙仍然可以善意取得A車的所有權。
詳解
提供者: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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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昱婷
一物二賣
詳解
提供者:Lee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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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周秋婷
甲丁無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