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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行政法概要#43165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假設甲縣政府為方便其外地工作縣民補領國民身分證件,與乙市政府協商研議「協助 代收申請及代發新國民身分證件實施計畫」,擬由乙市政府所轄戶政事務所,代為 收受設籍甲縣縣民之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案件,並轉寄至其戶籍所在地之甲縣戶政 事務所製作證件後,再由乙市受理地之戶政事務所代發新證。試問:上開甲縣政府 將其「代收申請及代發新國民身分證件業務」委由乙市政府辦理乙節,於甲縣政府與 乙市政府間,究屬權限之委託或委辦,抑或屬職務協助之關係?請申論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第二次要上榜


(一)

1權限委託,行政程序法第15條,無隸屬關係之機關依法規因業務需要,將權限一部分委託至其他機關辦理之;而其管轄權依法規規定而發生移轉之,符合管轄法定原則。

2權限委辦,按地方制度法規定,係上級機關可將許可權委辦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而通常受上級政府監督;而其管轄權亦依法規規定而發生移轉之,符合管轄法定原則。

3職務協助則係為行政程序法第19條內容,基於行政一體原則,行政機關因基於事實或法律原因可請求其他機關之協助,其僅為輔助性質,即管轄權不生移轉情形。

(二)甲乙縣市政府之關係,係為『職務協助』:
1甲乙政府為無相互隸屬關係,亦非中央地方上下級之關係,再依系爭之計畫內容,甲政府僅代收及轉寄身分證申請案件,並『未』發生權限移轉之情形,而對外作公權力之製作證件係乙市政府戶政機關,即甲縣政府僅為協助角色。
2依上開所述,甲乙之間係為『職務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