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權限委託,行政程序法第15條,無隸屬關係之機關依法規因業務需要,將權限一部分委託至其他機關辦理之;而其管轄權依法規規定而發生移轉之,符合管轄法定原則。
2權限委辦,按地方制度法規定,係上級機關可將許可權委辦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而通常受上級政府監督;而其管轄權亦依法規規定而發生移轉之,符合管轄法定原則。
3職務協助則係為行政程序法第19條內容,基於行政一體原則,行政機關因基於事實或法律原因可請求其他機關之協助,其僅為輔助性質,即管轄權不生移轉情形。
(二)甲乙縣市政府之關係,係為『職務協助』:
1甲乙政府為無相互隸屬關係,亦非中央地方上下級之關係,再依系爭之計畫內容,甲政府僅代收及轉寄身分證申請案件,並『未』發生權限移轉之情形,而對外作公權力之製作證件係乙市政府戶政機關,即甲縣政府僅為協助角色。
2依上開所述,甲乙之間係為『職務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