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王擬答]
甲出售土地給乙,依新的行政規則,乙得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並請求退還前 3 年繳納之稅
款,財政部之前釋示與後釋示不一致時,應如何適用,茲依學說及大法官釋字 289 號分述如下:
(一)學說見解:
1.以是否有利於當事人為準:在後之解釋函如對當事人不利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不應溯
及生效,僅適用於解釋函發布後之案件,反之,解釋函如對人民有利,則不問案件是否確
定,均有其適用。
2.以案件是否確定為準:在解釋函發布前已確定之案件,不問適用結果對當事人是否有利,
一律不予適用。
原則上以案件是否確定為準:但在前之解釋違背法律損害當事人權益者,案件縱已確定,
仍得適用在後解釋,俾獲救濟,可謂折衷說。
(二)實務見解:
1.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稱:「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
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
法之情形外,為維持秩序之安定,應不受釋示之影響」
2.另外,釋字第 525、529、538、547 號解釋,大法官均重申,行政法規之修正(變更)或廢
止,仍應兼顧受規範對象之信賴保護。裁量基準,行政釋示之修正或廢止應訂有過渡期間條款,合理補救措施,俾減輕損害。
(三)乙主張退還已繳納稅款之主張:
以上前釋示與後釋示不一致時,行政機關應以折衷說之見解,而適用乙人民之案件。即以
乙人民依前解釋之案件,其行政處分已經確定,原則上乃適用前釋示,乙仍應繳納稅款。
至於後釋示僅能適用於該規則發布後,而前釋示的案件已經確定者,除非前釋示顯然違法
外,則仍不受後釋示的影響。
綜上,乙不得主張對已確定案件,主張適用新行政規則,而退還其已經繳納之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