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副本通知甲調查結果,該副本性質應為行政處分
1.所謂多階段行政處分,係指一個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需要多個行政機關先後參與,而機關和機關間行為屬於內部行政行為,僅最後機關所對外作成之唯一一個行政處分,故原則上應以後階段行政機關為救濟對象。
2.按111年法律座談會,若前階段行政機關以副本形式通知相對人,已經實際對相對人發生法律效果,滿足行政處分之對外性,應例外許其對前階行政機關提起救濟。
3.依題示,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認定其並無損害我國產業,乃以正本通知財政部此一調查結果,另以副本通知申請人甲此一調查結果。該副本以實際對相對人發生法律效果,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二)相對人甲應以該委員會為被告,提起撤銷訴願、撤銷訴訟
1.按訴願法第1條,人民因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不當,致損其權利、利益者,得提起訴願。
2.再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人民因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致損害其權利、法律上利益者,經訴願程序,不符訴願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機關未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於二個月者,得提起撤銷訴訟。
3.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副本通知甲調查結果,該副本性質應為行政處分,已如上述。故該副本屬於訴願標的,又因訴願顯明主義,得以該委員會上級(經濟部)為訴願機關提起撤銷訴願,再以該委員會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