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第8條之規定,人身自由應予以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訂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其表示限制人身自由,為憲法對人權之基本保障,應依據法規實行,非行政機關可任意執行。 管束,係為行政機關之強制力實行對人身自由之限制,根據行政執行法第36條之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及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危急時強制實行。 根據同法第37條之規定:對於人之管束,應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1.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身體生命,或防護他人之身體、生命之危害。 2.有自殺之行為,非管束不能防護情危害時 3.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制止危害發生時 4.其他認為緊急情況,非管束不能阻止危害發生時 前項管束以24小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