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契約的意義(4-141)
行政契約又稱公法契約或行政法上契約,行政契約指兩個以上當事人,就公法上權利義務設定、變更或消滅所訂立之契約。當事人為行政主體與私人間者稱為隸(從)屬契約或垂直契約,當事人均為行政主體者稱為平等契約與平行契約。
(二)私人間能否締結行政契約?(4-147)
1.私人間在理論上亦有成立行政契約的可能,但在實務上鮮有實例。
2.私人間成立行政契約的要件包刮:
(1)需有法律明文規定。 (2)屬於私人有處分權的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
綜上所述,私人之間訂立之行政契約,必須法律明文授權與私人得決定公法上權利義務的處分權,使得締結私人間的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