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之一般原則拘束行政機關之所為職務、行政行為及應遵守之法律規定,茲將以行政程序法對於一般法律原則之規定說明如下: (一)依法行政原則:行政行為需依照法律才能行為。 (二)平等原則:無正當之理由行政行為不得為差別待遇。 (三)比例原則: 1、合目的性:於所為之行政行為需與欲達成目的間有所關聯。 2、必要性:於必須達成一定手段方能使行政目的達成時應選擇與所造成之損害最小者。 3、適當性:目的與手段不得顯失均衡。 (四)禁止不當連結:以作成行政處分為例,其間得以行使裁量權之行政處分不得列與之無直接關聯之附款。 (五)利與不利一併注意: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調查應依職權調查主義,係不以當事人拘束為原則,以期行政上之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