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原則為刑法上之基本原則中之ㄧ種 與罪刑法定原則 不溯及既往原則 有同一種概念。
類推原則為相似類型可以適用相似之處理或方法,如果用於刑法上,將演變成一種無止盡的外散。做某一犯罪行為,可類推成立無數罪名,導致國家社會人民的錯亂,嚴重則無法信任法律,司法蕩然無存。
舉個經典例子:
1996年時,以偽造貨幣投入販賣機購買飲料,因當時法律無明文規定339-1不正利用自動收費設備罪,只能用竊盜罪來偵辦,並不可類推適用詐欺取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