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就法律保留原則之意義及適用,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一)法律保留之意義
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係指行政機關於行政行為時,須有法律作為依據。至於保留程度為何,依學說和實務之見解分述如下:
1. 有認為應視事務之重要程度為斷,若為國家重要事項,即應有法律保留之適用。是為重要性理論。
2. 亦有認為認為應以事物本身出發,觀察何種組織較適合處置,分別訂法律保留之程度。是為機關功能理論。
3. 惟實務見解則以釋字第443號解釋為基礎,提出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認為就干預行政,若對於人身自由之程序事項限制,應為憲法保留;而限制生命及身體自由者,即應有絕對法律保留;至於涉及其他人民權利限制者,則採相對法律保留;僅涉及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者,無須法律保留。給付行政原則上因為侵害人民權利,而無須法律保留,惟若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則應有相對法律保留之適用。
4. 本文以為應採實務之見解,並輔以學說之重要性理論作為給付行政之補充,對於法律保留之程度區分較為完善。
(二)給付行政是否適用
1. 依釋字第443解釋意旨,給付行政亦有法律保留之原則適用,已如前述;惟何者為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應輔以重要性理論加以判斷。
2. 以釋字第614號解釋為例,給付行政雖未限制人民權利,惟如涉及公共利益貨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重大事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依據,曾任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時,其退休權益乃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自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規定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