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命令乃我國之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程序中之行為之一,茲將敘述該法規命令之意涵及依照我國現行法、司法實務、主要學說分析合乎授權明確性之訂定命令原則及其之內容如下:
(一)法規命令之意涵:
1、依照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法規命令為行政機關依照法律之授權,所訂定出之直接規範人民權利義務,具一般抽象之規範範疇。
2、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稱,法規命令可以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之方式呈現。
(二)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之授權明確性原則及授權明確性意涵:
1、原則:行政機關需於法律確實有授權面向之範圍內作成法規命令,以不得逾越法律保留等原則為前提,其經法律授權後形成之法規命令依照我國之相關解釋需即送立法院審查,並送上級機關備查、核定。
2、授權明確性之意涵:依照法律授權而形成之命令,需於其範圍、內容、目的之面向上均合乎法律規定之範圍,不得逾越法律之授權,逕違法律保留,並應遵守裁量之不得逾越、濫用、怠惰、萎縮至零時之遵守。
(一) 何謂法規命令?
法規命令為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單方面制定頒布可直接對外部人民生效,具有抽象、一般性質的法規範。
(二) 授權明確性原則
依法律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內容與範圍必須明確,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始有清楚的界線與範圍,人民對於何者為法律所許可,何者屬於禁止,亦可事前預見及考量。
基於法律授權機關所訂之命令。在訂定法規命令時不可以超過法律所規定之範圍。而法律在授權行政機關可以訂定時亦要符合授權明確性,即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要具體明確,不能有模糊地帶,使行政機關得以清楚明確的訂定法規命令
1. 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2.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及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