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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普通民法物權編概要#43463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何謂不動產?輕便軌道是否為不動產?(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吳文文

(一)何謂不動產?

     民法第 66 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二)輕便軌道是否為不動產?

    1.輕便軌道並非土地,亦非不動產之出產物,故輕便軌道是否為不動產,端看其是否為土地之定著物為斷。

    2.定著物是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

    3.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之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

    4.綜上,若該輕便軌道持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且非臨時敷設者,即可認定為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