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罰法定原則
所謂行政罰法定原則係指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的處罰,以行為時的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亦揭櫫此原則。行政罰法定原則同時也展現「法律不溯既往」、「禁止類推適用」的大原則。
(二)大學對學生記大過是行政處分
按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係指公關效外個單。
再案釋字784意旨大學對學生記過,記警告等處分,涉及對學生受教育權丶名譽權及人格權之限制,屬於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
(三)學生得以對記大過決定提起行政爭訟
按釋字784意旨「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得以依訴願法第1條向教育部提起撤銷訴願,若遭駁回得以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撤銷訴訟。
(四) 大學校規得以對校外違法行為制定相當罰則
依據校規所做出的不利處分, 係以特定是學生身分為對象 目的係為維護學生品行及紀律,性質上應該係懲戒罰。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政秩序罰目的係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不同。 兩者採併罰主義參照釋字503 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的法理。校規針對違反行政法定義務所制定罰則亦不違反行政罰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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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小題感覺很多東西可寫,但這題考4小題,所以教授手上擬答應該只有一個法理。
考試時間上也只能回答一個法理。
雖然李惠宗從管轄權角度切入,大學僅限於在學關係有自治權限,
學校校規不能針對學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裁罰。
但是現實生活各級學校校規現在仍有對學生校外違法行為處分
判決書也有相關案例。
所以本題結論採用肯定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