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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制:行政法#119421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何謂「裁罰性不利處分」?何謂「非裁罰性不利處分」?二者之區別, 向來極具爭議;但其區別,除於行政罰法上有何實益外,是否在我國 其他法律的適用上,也有意義?又人民不服「非裁罰性不利處分」, 即無司法救濟之可能?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Lin
(一)「裁罰性不利處分」及「非裁罰性不利處分」內涵分述如下:
1.按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規定義務者,得裁處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又同法第2條規定,其他種類行政罰係指裁罰性不利處分。是否屬於裁罰性者應由處分之實質性質判斷,並非所有不利處分皆屬之。所謂裁罰性,係對義務人過去行為做處罰,具有非難性,追究人民過去違法行為責任並處罰之。
2.所謂非裁罰性不利處分,內容種類多元,能對人民之權利造成不利影響者屬之。行政機關於一定法律構成要件實現後,便得進行處分,並非僅為了處罰人民而存在,作成因素及行政目的也較多元。
 
(二)區分二者之實益
1.僅有裁罰性不利處分適用行政罰法之規定,例如行政罰法第27條裁處期限以三年為限,或是同法第24條中從一重處罰足以者不得重複處罰規定。
2.裁罰性不利處分需遵守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可非難性三要件,因此,除了考量法規之構成要件外,亦須考量是否具有阻卻違法因素,以及義務人行為能力、責任能力,例如行政罰法中即規定未滿14歲者不罰。
 
(三)若不服非裁罰性不利處分者,應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1.按訴願法第1條,人民認為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損害其權利、利益者,得依本法起提訴願。
2.次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人民認為中央、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損還其權利、法律上利益者,經訴願法提起訴願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於三逾三個月為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已逾兩個月者,得提起撤銷訴訟。
3.綜上,人民不服「非裁罰性不利處分」,認違法、不當者得依法提起撤銷訴願、撤銷訴訟,以資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