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確性原則的定義 係指行使公權力時應符合明確性的要求,使人民知道在何種情況下可採取何種國家行為,何者當為或不當為,違反規定將有何種法律效果等。其適用範圍為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三種。 (二)適用範圍為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行政行為明確性 1.法律明確性:法律的規定、內容與範圍必須明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時,始有清楚的界限與範圍,人民對於何者為法律所許可,何者屬於禁止,亦可事前預見及考量。大法官於釋字第432號解釋奠定了法律明確性原則的三個審查判斷標準,說明如下: (1)理解可能性:雖可容忍不確定法律概念、概括條款等規定,惟法律規範須意義非難以理解,意即 該內容及範圍須可得確定。 (2)預見可能性:須為受規範者可憑其專業知識加以認定、判斷及預見。 (3)審查可能性:可經由司法程序依具體情況加以認定及判斷,且無礙其法安定性的要求。 2.授權明確性:係指法規命令必須明列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內容、目的、範圍及其立法精神,始符合憲法第23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的意旨,大法官釋字第313號並具體指出此原則之概念。 3.行政行為明確性:依行政程序法第5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係指行政行為之內容,應可以辨識為何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之實質內涵為何以及針對哪些相對人所做成。例如行政程序法第96條,條文內容指出行政處分應記載之其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