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何謂「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間,必須合乎一定比例。
(二)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規定,該原則包含那三項子原則?
適當性原則:行政機關所採取之方法,需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必要性原則:行政機關有數種手段可供選擇時,應採取對人民權益影響最輕微者手段,不超過現實目的之必要程度。
衡量性原則:行政機關所採取之方法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之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比例原則(過度禁止原則)
(一)概念:要求國家在「實施公權力」時,應注意「方法」與「目的」之間的「均衡」,避免人民遭受國家公權力過度侵害。故對於人民有任何不利處分,必須是最緩和之手段,以侵害人民權利最小方式為之。
(二)內涵:比例原則內含三個子原則,係為審查之密度
1.適當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需有合憲依據,且該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行政行為是否適當,憲法第23條規定: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為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四項目的為其標準,合乎其中便具有合憲之目的。
2.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小原則):行政機關「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少者」,也就是行政機關達成其行政目的的「手段」要以損害人民最輕微方法達成其目的。
3.衡量性原則(狹義比例性原則):行政機關所採用之手段應與行政目的之間加以衡量。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損害和達成行政目的所獲之利益,始具有合法性.
(一)所謂比例原則,又稱過度禁止原則,其目的在於防止國家為達成特定之行政目的時,採取對人民權益過 度侵害之方法。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規定,比例原則的內涵包含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均衡性原則,其分述如下:
(1)適當性原則:為達成特定的行政目的,所採取的方法應有助於達成目的。
(2)必要性原則:又稱最小侵害原則,意旨在於若有多種發法皆可達成行政目的,此時應採取對人民權益 侵害最小的手段。
(3)均衡性原則:又稱狹義的比例原則,其意旨在為為達成行政目的而導致人民的權益受有侵害,而侵害 程度不得與行政目的之利益顯為失衡。此項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不得因極小的利益而造成人民過度的侵 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