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遂犯依發生之原因,可分為結果未發生之未遂,以及結果已發生,但不與行為具備相當因果之情形,亦僅能論以未遂。 其分類可分為「障礙未遂」、「中止未遂」、「失敗未遂」,「不能未遂」中止未遂係指未遂犯在確認處罰之後,其因為中止意思以及中止行為可給予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屬未遂犯成立之後之情形。不能未遂係指行為不能發生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其餘皆屬普通之未遂。
(二)未遂之處罰有下列理論:
1.客觀未遂理論:以行為對法益侵害客觀上的危險性來說明未遂犯應受處罰。此理論認為處罰的基礎在於未遂行為在客觀上所造成實現結果的高或然率,或者對於保護客體所形成的危險性,與行為人主觀的法敵對意志無關。且透過客觀面危險性的區別,未遂才能與預備以及既遂有所區隔。
2.主觀未遂之理論:此理論認為未遂犯處罰基礎在於行為人主觀上的「行為不法」程度,其行為顯現出對法規範對立的心態,即法敵對意志的顯現。
3.印象理論:印象理論是修正後的主觀危險理論,對於未遂行為的可罰性,此說兼顧了行為對於一般大眾心理的作用、印象,而有所限制。認為未遂犯的處罰基礎係在於:行為人的法敵對意志而在社會大眾心中產生危險印象,並且震撼了一般社會大眾對於法律秩序的信賴,進而破壞法律安定性與法和平性。 我國通說採印象理論,而處罰乃依據刑法二五條:「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但若屬二六條之不能未遂,則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