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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法概要#44846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何謂「單純之沈默」?何謂「默示之意思表示」?試從民法規定,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吐納之間
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689號民事判決謂:「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若單純之沉默,則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七六二號判例參照)。……縱證人龍沛然證述轉交資遣費一百十二萬二千七百五十元予上訴人當時,有告知上訴人該筆款項為資遣費,且上訴人就收受該筆款項並不爭執,然上訴人受龍沛然告知後,既仍在理成工業任職,工作權未受影響,其主張不知受資遣,認該筆款項為董事長特別慰勞金,似未悖常情,可否以其無異議收受上開款項,即認為已默示同意被上訴人之資遣?尤非無疑。原審未予細究,遽憑被上訴人公司內部人事作業文書及上訴人收受被上訴人所謂之資遣費款項,逕認上訴人已同意資遣,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未免速斷。」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479號民事判決謂:「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若單純之沉默,則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上訴人既未能證明系爭土地出租予彰化市公所時,曾經被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同意,復未向被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確認,則被上訴人就其不知之事未為任何之表示,僅為單純之沈默,上訴人復未能證明被上訴人於知悉後,有何舉動或其他特別情事,可推知其已同意陳○○等人使用該垃圾場部分土地之意思,自不得認被上訴人有默示之意思表示。」

由上述判決可知,「單純沉默」與「默示意思表示」並不相同,而因不知特定情事,致為特定行為(如上述案例中之無異議收受特定款項)或未為特定行為(如上述案例中之就土地出租未為任何表示),僅為單純沉默,而不構成默示意思表示。

http://www.deepnfar.com.tw/chiness/monthly/DFMAG334/DEEP334-8187-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