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之意義
行政機關採取行政措施時,除需恪守比例原則、禁止裁量濫用及禁止恣意原則外。亦須和其所欲達成之行政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連。故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要求行政行為除須手段正當、目的正當及手段和目的間有合理的之連結。並禁止行政機關課予人民與行政行為無正當合理關連之義務,且要求行政行為須和目的有更實質關連性。
(二 )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1.行政程序法94條之規定:
依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目的,並與該行政處分之目的具有合理正當之關連。前條所稱附款為行政程序法93條第一項 為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具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以該要件為付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第二項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1期限2條件3負擔4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5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例如:發給外國人觀光簽證,但禁止在我國境就業工作之附款。 手段跟目的間需要有正當合理之關連。
2.行政程序法137條之規定:行政機關予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1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特定用途 2人民之給付應有助於行正機關執行其職務3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連。其中第一項第三款清楚載明人民與行政機關之給付除應相當之外,且須具有合理正當之關連。
例如:公費醫學系學生由政府補助學費至畢業後,該生須到偏遠地區執業年限。人民給付跟行政機關之給付須有實質關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