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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調查人員法律實務組:刑法#43402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住在某地的甲、乙夫婦,於三年前結婚後與甲七十歲的母親 A 同住,但甲遊手好閒, 乙也好奢華,夫妻倆經常伸手向 A 要錢而引發齟齬。年老體衰的 A 不敵年輕力壯 的甲、乙,三年內分別有五次被二人合打得鼻青臉腫的就醫紀錄。某日,甲為了買 新車又向母親 A 討錢遭拒並受責罵,惱羞成怒,甲、乙夫婦倆基於殺人犯意的聯絡, 由乙先毆打 A,再由甲用從冰箱剪下的電線將 A 扼頸致昏迷,當時一息尚存,甲、 乙誤以為 A 已死,為了掩飾犯行,又共同將 A 裝在黑色垃圾袋,載至某山區的山 溝棄置,終致溺水窒息死亡。問甲、乙的刑責各應如何論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u Mini

刑法§271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甲乙兩人 客觀上有前後兩個行為 前行為實現傷害 後行為實現殺人 然實務上採取概括故意說 (參最高法院66年上字542號判例) 行為人主觀上之故意應概括前後兩行為 不可分而視之 且與妻乙主觀上有犯意聯絡 客觀上有行為分擔 適用交互歸責原則 將共犯所為視為自己所為 成立殺人罪共同正犯 無阻卻違法事 惟在罪責層次甲與死者A為母子關係之直系血親 故甲為故意殺人 但自己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 而乙與A缺乏此等直系血親尊親屬關係 僅論以普通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