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消費者保護、法律政風、財經政風:行政法#5472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依「民用航空法」之規定,命令機場一定範圍內之鴿舍應予拆除,係屬行政 機關對於人民依行政處分之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請問其執行方法有幾種?試分別扼要說明之。 (25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橘子
間接強制執行再來是直接強制執行
詳解 提供者:伯爵那堤(已上榜111年郵局)

其命令機場一定範圍內鴿舍應予拆除,此行為應屬得由第三人來替代履行之行為義務,分述如下 :

(ㄧ)代履行

行政執行法第29條規定,代履行是由執行機關或受執行機關委託之第三人,對義務人可代替之行為義務,以義務人之費用所為履行。代履行之要件:

1可替代性之義務

2經由法定告誡,並須負擔代履行所需費用

3由義務人及行政機關以外之第三人代為履行,義務人有忍受之義務。

(二)直接強制

行政執行法第32條規定,直接強制嚴重干涉義務人之身體、自由財產,屬於最後手段。

(三)即時強制

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在當前有緊急危害時,不能等待行政處分作成,再以一般程序予以執行。此種為簡化程序之緊急措施,其實質內容可以是直接強制亦可為間接強制之代履行。

(四)小結

本件行政機關可以依不同情況,作出不同之執行方式,依客觀來看若鴿舍不拆除,將導致飛機起降會有緊急危難之發生,應符合即時強制要件,故行政機關可不經告誡,依法定職權必要之即時強制措施。

詳解 提供者:李品賢
一.民用航空局對機場一定範圍內之鴿舍命令予以拆除處份,係屬於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份,而對相對人賦予作為義務,相對人本於該行政處份即應對違法興建之鴿舍予以拆除,如不為拆除,則主關機關可對其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手段: 1.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憤而賦予人民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必須先行就處份書或另行通知相對人於相當期間內為處份內容之行為,也即"書面告誡"程序,此為先行程序,如仍不為之,則可採取第28條之直接強制,抑或間接強制 直接強制包含: (1)解除佔有,收取交付或其他限制或禁止使用物品或物件之處置(2)進入、封閉、拆除住宅或其他建築物(3)註銷,繳回證書(4)斷絕自來水或用電(5)其他以實力而直接實現義務內容狀態之同一手段 間接強制包含: (1)29條之代履行,前提要件乃為行政處分之義務內容可以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之,主管機關始可將執行事項委託第三人單位處理 (2)30條之怠金處份,前提要件乃為行政處分之義務內容不得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之,主管機關須先行為書面告誡程序(27條、31條),始可裁處怠金,且可連續為之,為每次裁處仍須符合書面告誡程序,始可為之,其目的乃在於促使相對人盡速完成處份之義務內容,並非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行為處罰,連續裁處,自不構成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2.上述兩種強制執行手段,具有先後順序,惟如不能依間接強制達成執行目的,或者情況急迫,如不採用直接強制,將難以達成執行目的者,則可先行採用直接強制手段,以貫徹執行目的而使相對人之義務內容完成
詳解 提供者:皮卡丘
怠金.代履行
詳解 提供者:Riyar

行政執行法規定之行政執行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與「即時強制」三種,本題涉及行政機關命人民為一定行為之行政處分,故屬於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其執行方法與執行順序,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關於行為不行為義務有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之方法,而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之方法為何,茲分述如下:

(一)間接強制之方法: 依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1項間接強制之方法有,代履行與怠金兩種方式,茲分述如下:

1.間接強制之代履行

(1)行政執行法第29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2)義務人未履行某一行政法上之行為義務,而依該義務之性質,其履行由「義務人自已」或「他人」為之實際效果並無不同時,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特定人代替義務人作成該行為,而向義務人收取費用,以達成行政上之目的。

2.間接強制之怠金

(1)行政執行法第30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以下怠金(第1項)。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第2項)。」

(2)「怠金」亦稱為強制金,乃是義務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行為義務或違反義務時,由行政機關對其核定特定金額,限期履行,如義務人仍不依限期履行者,則對其強制收取該金額,使義務人或感受金錢負擔之心理壓力,間接促使其履行義務之強制方法。

(二)直接強制方法與使用時機--間接強制優先原則

1.直接強制方法 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2.直接強制之使用時機 (1)直接強制嚴重干涉義務人之身體、自由或財產,應屬為「最後之手段」。故本法第32條規定:「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即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即揭示「間接強制優先原則」。 (2)間接強制為行政上強制執行之「第一次手段」,直接強制為「第二次手段」。直接強制,乃對義務人直接以實力壓迫,對義務人之權利可能將造成嚴重傷害,為要求符合『比例原則』,對義務人為最小之侵害,間接強制應先於直接強制實施而將直接強制作為「行政上之最後手段」。 (3)易言之,須執行機關事先經合理之判斷,認為第一次時段(怠金、代履行)無法達成行政法之目的,且認為非使用直接強制否則難以達成,始得使用直接強制手段。

(三)本案之適用

1.間接強制之方法 民航局要求機場一定範圍之鴿舍予以拆除,其並非屬不可代履行之行為義務,故不可以怠金之方式強制執行之,應以『代履行之方式』為之,即由行政機關拆除,或命第三人代為拆除,並可依行政執行法第29條第2項可向人民收取代履行之費用。

2.直接強制 若無法為代履行,則例外可為直接強制,洽當的執行方式為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第2款:「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惟此時從結果以觀,則與間接強制的代履行方法相同,不同處只在於直接強制不可收取費用,故有學者認為如何分辨為代履行或是直接強制之方法,除考慮到「是否有可替代性」外,並應該考慮到「行政機關之意思。」也就是說,主管機關在書面告戒程序中,如果先為告知預估之「代履行費用」後再為執行,則認定為「代履行」;反之,並無代履行費用之告知,則為直接強制。

詳解 提供者:110年已上岸。
啦啦啦啦啦啦啦啦啦
詳解 提供者:古意狼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依「民用航空法」之規定,命令機場一定範圍內之鴿舍應予拆除,係屬行政 機關對於人民依行政處分之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請問其執行方法有幾種?試分別扼要說明之。 (25 分) 如果有填寫答案且被按讚,1個讚可以獲得25枚Y幣 27. 問答題(不計分,如果有答案被按讚,1個讚可以獲得25枚Y幣,也可以請朋友幫你批改!) 二、何謂行政指導?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是否須受依法行政原則之支配?又行政指導如有不當 或違法,致相對人之權益遭受損害時,相對人是否有法律救濟途徑?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如果有填寫答案且被按讚,1個讚可以獲得25枚Y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