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主張有理由,該主管機關有裁量怠惰之餘地
1.行政裁量的意義
立法者制定法律時,會賦予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之權利,為的是使行政機關於不同個案審查時,能斟酌個案真實具體狀 況,決定是否使法律效果發生或決定如何發生。
2.主管機關做成之罰緩處分有裁量怠惰及裁量濫用之情事,司法機關應介入審查
(1)裁量怠惰指的是行政機關因故意或過失怠於行使裁量權
主管機關通函內容為凡酒後駕車,酒精濃度超過標準者, 「一律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處以最高額新台幣9萬元罰緩。惟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明定,駛汽 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 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 一年......,明顯可知行政機關怠於行使立法者授予其行政裁量權,一律處以最高額9萬元。
(2)裁量濫用係指行政裁量違反法律授權目的以及違反一般法律原則
本案主管機關亦違反了比例原則,依行政程序法第7 條規定第一項第2款規定,有多種方式能達成行政目的時,應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少者。該主管機關不分事件之輕重,即 一律處以罰緩最高額,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3)故甲主張該罰緩處分有裁量瑕疵之情形,法院得介入審查。
擬答: 一、甲酒後駕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一項,遭裁罰9萬元罰鍰,甲主張裁量瑕疵有理由,說明如下: (一)甲酒後駕車遭裁罰9萬元罰鍰之行為屬行政處分 1.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第6條、第7條規定,行政行為應符合依法行政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另依第10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2.裁量權的行使仍須遵守法律優位原則,其所作的個別判斷亦應避免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基本原則。 (二)甲的酒精濃度僅超過標準每公升0.1毫克,即遭罰9萬元,屬於裁量怠惰或未為裁量 1.所謂裁量怠惰,係指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之權限,卻因故意或過失消極的不行使裁量權。 2.題中甲的酒精濃度僅超過每公升0.1毫克,即遭罰9萬元,可知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權限範圍內行使裁量權,屬於消極的不行使裁量權,為裁量怠惰,亦屬違法行政處分,依法得申請撤銷。 綜前所述,甲雖違反道路交通管制條例規定,但行政機關於行使職權怠為裁量,其所作的處分為違法行政處分,因此甲可聲明不服。
(一)裁量瑕疵:
源自行政機關就構成要件該當之事實,就法律規定諸多法律效果中抉擇其一,以達行政目的;原則上,行政法院採消極審查,除非有茲下裁量瑕疵,否則基於行政機關就事實認定之專業與程序上之熟悉,應尊重其裁量權限:
1. 裁量濫用:做成裁量決定時,斟酌非相關因素與動機;或背離基本權益或一般法律原則
2. 裁量怠惰:未踐行個案正義分配,而逕施予最高或最低處罰,或對特定人負特定義務,卻有消極不行為之狀況
3. 裁量逾越:超越母法授權範圍,或就無裁量權限事物予以裁量
(二)甲之主張,有理由:
1. 行政裁量乃實現個案正義之分配,故行政機關理應衡酌客觀一切事實、當事人特殊性為”合義務性之裁量”,不得恣意為之、侵害人民權益或自由;
2. 故本文,行政機關雖未生裁量逾越之瑕疵,就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1項得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之罰鍰,但因未衡酌”違法情節輕重”或”初犯與否”,逕為最高法定罰鍰之裁處,不僅違背比例原則,亦生裁量怠惰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