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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司法、調查、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政:行政法#55541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主管人員調任為同一機關非主管人員,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陞遷 序列,但因此喪失主管加給。針對此種主管人員調任為同一機關非主管人員能否提 起撤銷訴訟請求救濟?(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Zeel(106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答:不得提請撤銷訴訟請求救濟

一、主管人員調任為同一機關非主管人員,但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陞遷序列,雖使其因此喪失主管加給之支給,惟基於對機關首長統御管理及人事調度運用權之尊重,且主管加給係因所任「職務」性質而另加之給與,並非本於公務人員身分依法應獲得之俸給,故應認該職務調任,未損及既有之公務員身分、官等、職等及俸給等權益,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

二、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該行政處分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員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處分,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上請求權遭受損害,可提起行政爭訟;至於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
係,或對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未有重大影響,亦未損害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措施,諸如記大過、記過處分、申誡處分、考績評定、免除行政兼職,或機關長官、主管所為不同區域或職務之調任、工作指派、所發布之職務命令、所提供之福利措施等,核屬保障法第 77 條第 1 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非屬行政處分,公務人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不得以復審之程序請求救濟,亦不許提起行政訴訟(司法院釋字第 187、201、243、266、298、312、323、338、430、483、539 號等解釋意旨參照)。

三、綜上所述,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對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未有重大影響,亦未損害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內部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基於訴訟資源合理分配及公務機關內部管理之必要,不論對之以何種形式之行政訴訟種類提起行政訴訟,均非法所許。

結論:公務人員由主管調任為非主管,雖使其因此喪失主管加給之支給,惟主管加給,係因主管人員所擔任主管「職務」之性質,依法給予之加給,並非本於公務人員身分依法應獲得之俸給,故應認該職務調任,未損及其身分、官等及俸給等權益,是其僅屬乙之內部管理事項,並非行政處分,故而雖得循保障法關於申訴及再申訴之程序以為救濟,但並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詳解 提供者:巭孬嫑尻

肯:公務人員保障法對公務員權利之保障,除身分權外,凡與基本權利有重大關係者亦在保障範圍之內,如財產權等。 主管調任非主管職務已影響該公務員之地位、俸給及往後之基數計算,非屬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故得提起行政救濟。

否:主管人員調任為非主管,雖使其喪失主管加給,然主管加給乃是因主管「職務」而額外依法給予之加給,並非是公務人員之身分依法應獲得之俸給。 因此,職務調任僅屬行政機關之內部管理事項,並非行政處分,亦未損及主管人員之身分、官等及俸給等權益。主管人員僅得依保障法提出申訴及再申訴救濟,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第2次庭長聯席會議)。管見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