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主事務所設置於 T 直轄市之 A 公司,以網路招募司機甲、乙、丙,分別
於 109 年 2 月 5 日、109 年 6 月 1 日、109 年 9 月 2 日,利用甲、乙、丙之自有車輛,藉由應用程式平台派遣甲、乙、丙載客並收取費用。交通部公路總局是否有權認定 A 公司未經核准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於110 年 3 月 1 日依據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定,認定 A 公司該當三次違規行為,裁處三十萬罰鍰?並同時認定甲乙丙三人該當非法營業,吊扣各自之車輛牌照四個月?
參考法條
公路法
第 3 條:「本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7 條第 1 項第 3 款:「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第 77 條第 2 項:「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92 條第 4 項規定: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在該管公路監理機關轄區內設有戶籍。其戶籍地如有遷移變動時,應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報備。」
第 139 條之 1:「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或得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