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
1.申請人資格是否符合?
2.中華郵政公司是否屬於政府機關?
1. 申請人X身份為華僑,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
2. 中華郵政公司依政資法不屬於政府機關,中華郵政公司得拒絕提供資料予X。
而主管機關交通部得依政資法審酎是否提供資料予X。
參考資料:
三、至於政資法第18條第 1項第 9款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
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
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係規範人民(政資法第
9條規定)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其作成或取得公營事業機構經營有關資料之政府資訊
之情形,如該等資料之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政府機關應不予提供之。
例如我國國民向經濟部申請其持有之台電公司經營之相關資料,此時經濟部應就「公
開資訊之公益」與「不公開資訊所保護經營上之正當利益」間,為個案權衡判斷。換
言之,政資法第18條第 1項第 9款規定並非人民得依政資法之規定向台電公司申請提
供其經營之相關資料,而係於人民向經濟部申請提供資訊時,由經濟部依政資法第18
條第 1項第 9款規定審酌是否提供。
四、綜上所述,政資法第 4條第 1項規定之「政府機關」,並未包含公營事業機構,故並
非本部95年 4月28日法律字第0950014492號函釋使公營事業機構得排除政資法之適用
。又政資法第18條第 1項第 9款係對於「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公營事
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應否限制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之規定,並非公營事業機構提
供政府資訊之限制範圍規定(本部 109年 1月 3日法律字第10803517330 號函復意見
,即同此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