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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漁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公職社會工作師:行政法#63047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中華民國國民某甲與外國人民某乙在國外結婚後,某乙以依親為由,向我國駐外館 處申請居留簽證。駐外館處以其入境違反公共利益為由,予以否准。請問某甲得否 認為其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以駐外館處為被告,而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5 條 第 2 項課予義務訴訟?(25 分) 參考法條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 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十二、其他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 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第 2 項)依前項規定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LVTaeyeon-ss

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義務遭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但法律並未賦予第三人有為其申請之公法上請求權,因此第三人並未因主管機關駁回該申請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之情形。
因此,甲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

詳解 提供者:W

保護規範理論是釋字469號呦~

詳解 提供者:w70223
基於法治國有權力必有救濟之法理,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的訴訟權,若甲欲提起行政爭訟其應具有訴訟權能使得為之,依據保護規範理論,人民須於利益或法律上權益受損害時始具有訴訟權能,本題中乙是否具有當事人資格學說上有不同見解: (一)否定說 依據訴願法第18條,需有利害關係始得為訴訟之當事人,意即個人之權力或法律上利益應為法之行政處分而受到損害始具訴訟權能,本案中駐外館處所為之否準居留簽證之行政處分相對人為甲,而夫妻各自為權利主體,因此就甲所為之否準處分並未實際影響到乙之權力或法律上利益,沒有發生權力義務之變動,故乙不得就此行政處分提出行政爭訟。 (二)肯定說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皆明文規定家庭為社會組成之基本單位,亦是社會安定之基礎.人類之基本權利,應該受到保護,我國既已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即對該原則有所適用,因此家庭權因受保障。且共同生活為婚姻中的重要核心價值,因此團聚權應受保護,現駐外館處拒絕甲居留簽證之申請,即對已的家庭權有所侵害,因此已應得以提出訴訟保障自己權利。 (三)小結 基於保障人民權利以及社會安定之立場,應准許乙提起課與義務訴訟。
詳解 提供者:bonnenuit0104
家庭團聚權 https://hk.thenewslens.com/article/43216 ─限制家庭團聚的主張 ─人道原則與人權保障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對家庭保護的說明。由於兩條公約均屬國際人權法,具普世性地保障所有人,不只是國民;所以它是要求任何國家都有義務保障跨境的家庭團聚。 補充「外國籍父母」: http://tasat.org.tw/subject/64 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詳解 提供者:allien

(一)課予義務訴訟

    1.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人民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遭行政機關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及法律上利益,經依訴願程序後,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駁回處分之訴。

    2.本題中某乙依法向駐外館處申請居留證,遭駐外館已違反公共利益為由否准,該當上述駁回處分之訴之要件,甲應可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固無疑義。

(二)乙不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1.依上述法條觀之,課予義務訴訟有賦予受駁回知當事人因其權益或法律上利益受損還得提起行政訴訟,惟其並未賦予第三人有為其提出公法上請求權之權利

    2.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3年之見解,雖憲法中有保障家庭為社會之基本單位,惟其內容並未更有所規定,並不得單就此項規定,向國家請求權利

     3.綜上所述,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及最高行103年之見解,皆未賦予外國人乙之本籍配偶甲,有因此駁回事件,向行政法院提起拒絕申請之訴之權利。    

詳解 提供者:s7753770
乙因違反公共利益、善良風俗,而無法核定居簽證。無信賴值得保護之事項,不得提起訴訟!
詳解 提供者:柚子杏仁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聯席會議決議

詳解 提供者:9C

(一)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規範及要件:    1.課予義務訴訟規範:    (1)怠於處分之訴:行訴§4Ⅰ:「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任期權力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2)拒絕申請之訴:行訴§4Ⅱ:「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2.要件:    (1)必須是人民對機關 (2)必須是行政處分:行程§92:「行政機關對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行政措施,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3)人民因此受有損害 (二)甲不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1.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決議:    (1)課予義務訴訟係依其所主張之事實,法令上有賦予請求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之公法上請求權,並無賦予第三人有為其申請公法上請求權。    (2)「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公約」所皆是保障人權規定,是否賦予人民請求權應視個別規定。而其針對家庭團聚權僅係宣示性條款,並無明確規定請求權內容及要件,因此外籍配偶居留申請遭拒並不得據此提起行政救濟。    2.乙雖然因申請遭拒,但外國護照簽證條例§12Ⅰ第13款明文規定「其他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得拒發簽證,此為立法機關賦予行政機關之裁量權,應予以尊重。另外,外國護照簽證條例§12Ⅱ規定拒發簽證得不附理由,此乃簽證之核發屬於國家主權行為,不得救濟。 (三)綜上

詳解 提供者:mintgreen
大法官釋字第469號(保護規範理論)
如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者,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1. 行政訴訟法5II、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12 --> 如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遭駁回之事件,法令上並未賦予第三人有為其申請之公法上請求權,第三人即不可能因主管機關之駁回該項申請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之情形。
2.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 --> 就如何之請求權內容及要件,並未明確規定,不得據以認為本國配偶有為其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之公法上請求權。
3. 結論 : 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經主管機關駁回,本國配偶主張此事實,不可能因主管機關否准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之情形,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
 
詳解 提供者:Persh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