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保機關之罰鍰爭議,涉及行政程序法第8條內容之『誠實信用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違反疑慮:
1機關作限期內改善係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之行政處分性質。
2誠實信用原則係於機關與人民兩者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時,雙方應以此原則適用,即機關已通知負責人限期改善之處分,則已有形成人民之信賴基礎,而如主管機關在期間未屆滿時予與處罰,則有違此原則;再處分相對人(負責人)已有此處分之信賴基礎,而如負責人已有做改善之措施,亦符合信賴實踐表現,而如作成通知之處分時相對人無同法第119條之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則主管機關則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二)傳播委員會之附加義務爭議,涉及『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違反疑慮:
1機關核發電視執照係為行政處分性質,而按同法第93條規定於一定要件下使能添加『附款』,其意涵係為達成行政目的而補充原處分內容,而添加之附款亦須遵守同法第94條規定,不得違背原處分目的,且與原處分目的應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2而系爭之機關要求,電視業者作中小學視聽教室之金錢給付負擔義務,係為對授予利益處分之相對人給予作為不作為之義務負擔,係為『負擔』之附款形式;而機關要求業者給付金錢義務,與核發電視執照之處分目的,無實質合理關聯,即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